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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厂房租赁企业出租方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4/29 15:39:14 人气:3663

附件3

昆山市厂房租赁企业出租方积分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厂房租赁企业的规范管理,充分压实出租方的主体责任,督促出租方设立安全组织机构,提高准入门槛,开展协同管理,从源头上实施规范治理,从而促进群租厂房整治进度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积分管理对象为昆山市域内承租企业5家以上的出租方。

第三条 厂房租赁企业出租方积分管理综合评定初始分值为100分,一年为一个计算周期。

第四条 厂房租赁企业出租方积分评定内容分为基础管理、现场管理、应急管理、否决项和加分项等五方面内容。

二、基础管理

第五条 用于出租的厂房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租企业生产条件应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基准分为4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六条 出租方应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告知和审核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承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准分为8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七条 出租方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电工,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基准分为4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八条 出租方应加强对承租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巡检督导,并督促承租企业落实整改,及时上传智慧安监系统;基准分为3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九条 出租方应按要求规范使用《昆山市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基准分为2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条 出租方应定期核查承租企业是否存在无证无照、异地经营和违背27项负面清单生产等现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清退;基准分为3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一条 出租方应核查承租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基准分为4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二条 出租方应核查承租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所有设备是否全部登记备案、定期检测,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基准分为2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三条 出租方应督促承租企业不得违规转租、分割出租、不得存在散乱污等现象;基准分为2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四条 出租方及所有承租企业应按“列规增收”方案要求,遵守执行好;基准分为2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三、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方应按照风险辨识和安全管理可视化、规范化、常态化要求,推动“四标落地、制度上墙”,规范厂区设置;基准分为4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六条 出租厂区公用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定期巡检、维护、保养和检测;基准分为4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七条 出租厂区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且符合消防法规要求,不得存在违章建筑、违法搭建、占用防火间距现象;基准分为4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八条 出租厂区消防设施应该专人管理,并有维护保养记录,控制室应24小时有人持证值守,厂区内消防泵房、蓄水池、消火栓、灭火器、喷淋、自动报警排烟等消防设施不得拆除、停用,应保持完好;基准分为11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十九条 出租方应核查承租企业是否制作并张贴作业岗位风险告知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警示标志标识;基准分为3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二十条 出租方应核查承租企业是否存在损坏安全设施、使用简易升降平台、使用可燃材料分隔现象,是否存在“三合一”、电线私拉乱接、电动车在室内充电、室内动用明火做饭等现象;基准分为10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方应核查承租企业是否存在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现象;基准分为3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方应核查承租企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储的设置、设施及存储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基准分为6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和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拆改厂房建筑的基础、承重墙、柱、梁、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超过厂房原设计承载力明显增加使用载荷的行为;基准分为3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四、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厂区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基准分为4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二十六条 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对应的防护、救援等应急物资装备;基准分为4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二十七条 出租方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有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基准分为2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应每年组织园区综合演练不少于一次,督促承租户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演练,总结经验并留档备查;基准分为2分,每发现一项扣一分。

五、否决及加分项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发生有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群体性中毒事故及亡人事故的,出租方直接评定为不达标企业。

第三十条 出租方被确定为市级、区镇级示范样板,相关做法在全市或本辖区内推广的,市级样板区加10分,区镇级样板区加5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方及承租企业上一年度均未发生火灾和亡人事故的,加6分;整个厂区承租企业全部通过标准化创建并运行良好,且全年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加7分。

六、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对照积分管理综合评定表,区镇对辖区厂房租赁企业出租方进行一次全面的对表检查,并评定综合分数。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区镇对出租方的综合评定分数,按比例进行抽查,并纳入年度安全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应急管理局根据管理办法,每两年重新进行一次评定,发放对应公示牌。

七、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照积分管理综合评定表,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综合分值在90分以上,可以评为当年度五星企业,统一发放五星公示牌,区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照积分管理综合评定表,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综合分值在80-90分,可以评为当年度三星企业,统一发放三星公示牌。

第三十七条 对照积分管理综合评定表,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综合评定分值低于80分时,惩治措施如下:

1、约谈出租方所属区镇及出租方主要负责人;

2、加大检查频次,区镇专项检查人员每月对出租方进行综合检查一次;

3、以未开展协同管理等案由对出租方进行立案惩处,并实施顶格处罚;

4、纳入红牌警示栏及信用惩戒体系;

5、采取一定时间的断电整改处理措施;

6、实施办法为70-80分,约谈出租方所属区镇及出租方主要负责人,开展专项检查督导一次;60-70分,对出租方进行立案惩处,并实施顶格处罚,同时纳入红牌警示栏及信用惩戒体系;60分以下一律采取断电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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